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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和决策事项末位表态制度(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5-23 

办公厅各处室:

      现将《办公厅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和决策事项末位表态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5年1013

  办公厅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和决策事项末位表态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特别是为了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鄂尔多斯市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和《鄂尔多斯市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问责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主要领导”,是指办公厅党组主要领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三个不直接分管”具体事项是指:财务、人事和审批等工作。

  第二章 分工、职责、权限

  第四条 办公厅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具体分管财务、人事和审批工作,需经集体研究,授权班子其他成员具体分管。

  第五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目标要求,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第六条 实行“三个不直接分管”,办公厅主要领导对本单位财务、人事和审批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办公厅主要领导执行决策事项末位表态制度,办公厅主要领导在研究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人事变动、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其他需提交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工作时,不得首先表态或个人定调,应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讨论意见后,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综合归纳与会成员的意见,实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 办公厅主要领导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分管领导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地开展工作,指导和督促分管领导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章 制度建设

  第九条 办公厅主要领导不直接具体分管财务工作。

  1、办公厅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财务收支由分管领导负责签批,财务人员具体承办。

  2、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实施年度财务预决算,明确审批程序。开支票据经财务人员初核,交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列支;数额较大的支出、政府采购目录外的购置支出等由分管财务的领导提交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3、办公厅主要领导应定期听取分管财务领导的财务收支情况汇报,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整改。

  第十条 办公厅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

  1、办公厅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人事工作,人事工作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人事处具体承办。

  2、干部选拨任用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的原则、标准、程序进行,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管理。

  3、重要岗位人事变动、人员调动,由分管领导综合各方意见后拟定初步方案,提交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办公厅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物品采购工作。

  1、小额度的物资采购,由各室提出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职能室负责采购。

  2、较大额度的办公耗材物资采购,分管领导报告办公厅主要领导同意后,由职能室负责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的较大额度的固定资产购置,分管领导提交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复后购置。

  3、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资采购,经班子集体研究后,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集中采购。办公厅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决定、从事和干预、插手物资采购事宜。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办公厅主要领导要加强对分管领导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听取本单位财务、人事、物品采购等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分管领导要主动接受主要领导和班子其他成员的监督,每半年将分管工作情况在班子成员会上进行汇报。

  第十 结合推进党务、政务公开,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对“三个不直接分管”的分工、职责、权限、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等要通过一定方式在本单位公开。

  第十 办公厅主要领导“三个不直接分管”和决策事项末位表态制度的贯彻落实,在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市纪检委派驻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纪检组牵头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 办公厅主要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1、未落实“三个不直接分管”和决策事项末位表态规定的;

  2、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后果的;

  3、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

  十六 分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或纪律处分:

  1、超越工作权限,对分管工作擅自作出处理的;

  2、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3、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规定的,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 则

  十七 本实施办法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十八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主办: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 联系电话:0477-8588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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