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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晓阳:今年我国法律体系将如期形成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10月12日    日期: 2010年12月13日    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法制”与“法治”背后的含义有何差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底是什么样子?2010年能否如期形成?昨天上午,中国立法界的重量级人物、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在出席纪念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设立30周年座谈会上一一解答了这些大家关心的问题,为与会人员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体系建设课。

  “法制”与“法治”背后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事实上,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之前,很多时候讲建设法制国家时用的都是“制”,但在起草十五大报告时提出了用“治”。一字之变后面的意义是什么?

  从1992年担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算起,乔晓阳在立法部门担任重要职务近20年,这位中国立法界的重量级人物在昨天会议上向大家详解这一变化的原因。

  “当时产生了用刀制还是用水治的争论。”乔晓阳说,“法制”即法律制度,对应的是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社会制度等制度层面,仅仅是一个书面上的法制国家,还停留在立法层面;而“法治”对应的则是“人治”,“治”不仅包括立法,更重要的是包括了执法,这个治理既有立法,又有按照法律去执行的意思,所以“治”对于建设法治国家而言更准确,是一个更完整的概念。

  乔晓阳说,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来的法治建设的目标,是四句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还要违法必究,就不仅仅是一个法律制度的层面,还必须按照法律来办事。

  乔晓阳介绍说,当年彭真委员长讲得最多的一句话是,我们要从主要依靠政策办事转到主要依靠法律办事。而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用“水治”代替“刀制”,则是在法治建设这个认识上的又一个飞跃。

  法治史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底是什么样子?其所包含的法律规范有哪些呢?

  作为参与这一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人员,乔晓阳解密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率,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较大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经济特区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作为一个法律体系,必须把这些法律规范科学地、合理地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乔晓阳进一步解释说,在宪法统率下,按照调整的对象和调整的方法不同,把所有法律规范划分成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法律部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构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章在内的,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乔晓阳总结道。

  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怎么才算形成了呢?“有四个标志。”乔晓阳说,第一,法律部门是不是齐备,能不能覆盖到所有领域?第二,每个法律部门里的基本法律,有没有制定出来?第三,有没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和法律相配套?第四,法律体系内部是否和谐?

  “用这四个标志来衡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0年能够如期形成。”乔晓阳透露说。这一法律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础,从立法方面来说是具备里程碑意义的事情。

  寄语珠海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

  乔晓阳长期从事全国人大的立法工作,在授予珠海经济特区立法权等方面,给予了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全方位的指导,他多年来一直关心着珠海的立法工作。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方面,体现出敢闯敢试、敢为天下先的特区精神,不仅为珠海的科学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宝贵经验。”乔晓阳评价说。

  1998年,珠海市人大常委会用好用足立法权,制定了《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城市管理方面5个基础性法规,为珠海守住蓝天白云、守住青山绿水奠定了牢固的制度基础。

  “现在国内外众多大型企业前来珠海考察投资,正是这5个基础性法规为珠海保持了良好的投资环境、积累了后发优势。”乔晓阳举例说。

  半个月前在武汉召开的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提出,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地方人大常委会要继续清理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对法律体系做理论研究,要大力宣传这一法律体系,同时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进一步提高立法能力和水平。

  乔晓阳说,站在新的起点上,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要珍惜并进一步行使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和较大市立法权,为珠海的科学发展和改革开放提供法制保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继续作出新的努力和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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