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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次将飙车、醉驾为入罪 防范“马路杀手”
来源:新华网 2011-2-25    日期: 2011年03月15日    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赵超、刘奕湛)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飙车、醉驾列入犯罪行为,并规定了量刑标准。

  近年来,飙车、醉驾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有关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上一年有所减少,但仍是不容忽视的“马路杀手”。

  现行的刑法规定了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等行为的量刑标准。刑法修正案(八)则增加了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同时规定,有飙车、醉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专家指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必须是行为人产生严重过失才给予刑事处罚。这次刑法修改增加的规定,只要有醉酒驾车、飙车的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这是立法保护民生的体现,也是立法机关以人为本理念在立法过程中的充分体现。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醉酒驾车已经成为一种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的新形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表示,在刑法中增加这样的条款,肯定会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起到遏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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