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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桂春:关于通过立法形式强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建议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16

   随着我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加快,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在社区建设和城市管理中重要作用日渐突显。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住宅小区的业主自治组织,代表业主行始物业所有者的权力,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与管理。目前,虽然我市已陆续出台«鄂尔多斯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物业服务企业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等行业管理办法,但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仍存在权责不明确、业主委员会选举不规范、履职不到位、物业服务标准难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收费难等诸多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物业管理正常有序发展,维护业主、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建议在结合实际、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具体内容如下:

  一、建议明确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及合法地位。市、旗(区)、苏木(乡、镇)三级政府应当将每一个住宅小区当作一个社会组织单元,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房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严格按程序选举产生;所选举业主委员会应当视同一级基层组织,受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领导;并推选出有管理能力、有大局意识、公平公正的业主担任主任;无条件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开发企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能。

  二、建议明确业主、物业服务企业、行政管理的各自权责。业主委员会应听取业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调解沟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全力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进一步明确房管城建环保质监供水、供电、供气、广电网络等公共服务部门的管理职责及服务范围,理顺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三、建议加强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保障。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从物业服务收费中提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统一提取标准,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给予一定经济报酬。

  四、建议统一规定物业服务标准及价格。在统筹全市情况的基础上,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物业类别和具体服务内容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即保证业主能经济实惠地享受到优质的物业服务,也能让物业服务企业实现可持续经营,建立良好的物业管理秩序,避免物业服务企业恶意压价竞争或业主恶意压低收费价格等不良竞争行为。

  五、建议规范相关处罚细则。对违背市场发展规律、损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应明确执法单位、处罚方式和处罚力度。如对确实存在欠缴物业服务费情况的业主应明确相应处罚措施,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避免长期大量拖欠物业费使物业服务难实现良性运转。

主办: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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