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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办法
来源:    日期: 2009年11月03日    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2009527鄂尔多斯市第二届

  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在“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鄂尔多斯市“三重一大”事项若干规定》,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重大事项决策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市有机统一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进行监督。

  (一)严格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市人大常委会要按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规定,依法行使决定权。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对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实行公示、听证等制度,公开听取意见,增强决定的科学性、民主性。

  (二)监督和服务重大决策的研究与制定对于市委交办、“一府两院”提请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市人大常委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收集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决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对于人民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部门决策事项,建议相关部门重新论证、评估,然后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增强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三)监督和服务重大决策的执行市人大常委会要充分运用执法检查、代表视察等方式对重大决策执行和落实过程进行跟踪监督,督促相关部门认真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布。对执行决策不力的,可以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手段,来保障决策的贯彻实施,与市委等其他几大班子协同一致,形成推动决策落实的强大合力。

  (四)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市人大常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三重一大”事项为重点,严格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从决策环节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二、重要干部任免监督

  坚持党管干部、民主集中制和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任免工作办法的规定,规范任免程序,在市委领导下,强化对干部任前、任后的民主监督,健全完善依法科学规范的干部任免监督工作机制。

  (一)严格任免职条件要求提名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任职条件提出任免议案。凡不符合任免职条件要求的,不得提出任免职议案。

  (二)严格提名呈报程序提名机关要严格按照任免工作办法的规定,在提请任免职议案的同时,提出任免理由,提供拟任人员基本情况、简历、考核材料,以及其他需作说明的材料。凡不按照规定提名的,不得提交会议审议。

  (三)完善任前反馈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要积极了解掌握社会各界对拟任命干部的反映,及时向党委反馈各个方面的情况和意见。对社会反响较大、群众认可度低的拟任人员,建议党委进一步考核,人大常委会暂缓表决。

  (四)完善供职发言制度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都要在表决前作供职发言,或提供书面供职材料。重要岗位的干部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承诺,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加强干部任后监督积极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工作评议等监督活动,全面了解被任命干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通过加强工作监督,加强对被任命干部的监督,督促被任命干部勤政廉政履职。

  三、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监督

  (一)加强对重点领域投入的监督紧紧围绕市委“结构转型、创新强市”和“城乡统筹,集约发展”战略,加大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优化项目建设和投资结构,推动市委重大战略的实施。加大对社会保障、就业、城乡居民收入、文化教育、公共卫生、科技创新等社会事业投入的监督力度,支持构建改善民生、促进和谐发展的长效财政投入机制;加强对建设现代农牧业投入的监督,支持第三产业发展,促进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常委会要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坚持每年听取和审议政府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对部分投资项目进行视察,有针对性地促进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合法、安全、有效实施。

  (二)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以《土地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大对建设用地事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矿产资源开发、转让、交易、管理过程,重大建设和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的执法检查力度。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的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定程序报请市委同意后责令市人民政府予以纠正。组织或参与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专题听证会,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在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中的作用,保障人大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决定权。

  (三)加强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在加强政策分析与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高预算审议质量,加大对预算编制的审查和审议监督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加大对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监督,定期听取市人民政府的汇报,坚持“先有项目、后有预算,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原则安排建设性项目支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确需要变更的,坚持按法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四)强化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将人大监督与职能部门审计监督有机结合,支持审计机关加大对政府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的审计力度。每年提出专项审计课题并支持审计部门按审计计划开展审计,并依据审计出来的问题,督促整改,强化问责,提高政府投资审计监督的实效性。督促市政府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投资项目绩效评估制度,尝试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部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五)实现与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的联网,增强监督实时性和实效性市人大财经委要对财政资金支出过程和重大项目安排进行网上实时监督,健全重大项目安排和财政支出管理机制,保证项目和资金合理安排和投入,提高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规范化、公开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四、监督方式和结果处理

  市人大常委会对 “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坚持依法规范、民主公开、科学公正的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寓监督于服务当中,推进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在全市的有效贯彻落实。

  一)监督方式

  1.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年度监督重点,由办公厅牵头,各委员会参与,制定并根据工作方案组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开展专项调查和监督检查,提前3天向市人民政府发出书面通知,并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参与。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跟踪督查,推动决定决议落实。

  2.加强对行政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加强对《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促进政府及相关部门公开、公正、透明执法,推动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法规内容的落实,推动阳光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全面提高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水平。

  3.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在调查研究、执法检查等的基础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参与审议。

  4.加强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落实。确定重点审计项目,支持审计机关加大对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调查力度。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单位和部门,督促市人民政府在严肃处理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从体制机制上予以遏制,力争从根本上解决财政资金违规使用的问题,确保财政资金的合法、合理使用。

  5.开展工作评议。根据《监督法》,制定和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就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及职能部门(包括垂直部门)落实“三重一大”事项规定情况开展评议。必要时,采取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定手段进行更大力度的监督。

  (二)监督结果处理

  1.向社会公开。对“三重一大”事项规定的落实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2.提出审议意见。对调查研究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工作评议报告等提出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3.作出决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对“一府两院”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执法检查报告、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4.撤销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对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如与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违反“三重一大”事项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予以撤销。

  5.建议纳入实绩考核和工作奖惩范围。“三重一大”的监督结果要向市委、政府通报,建议将监督结果作为实绩考核和工作奖惩的重要依据。

  6.建议调整领导班子。对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单位,限期整改,并再次进行测评。再次测评仍为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市委(垂直部门的上级管理部门)对该单位的领导班子予以调整。

  7.提出撤职议案。对于在“三重一大”事项执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渎职失职等重大过错,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市人大常委会报请市委同意后,根据《监督法》的规定提出撤职议案。

                                          

                                         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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