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决定
第 33 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决定》已于2023年10月26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决定
2023年10月25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康巴什区和矿区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情况的报告。为了促进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市实际,会议决定:
一、同意市人民政府在报告中提出的,在康巴什区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先行先试;在具备条件的矿区和开放路段进行智能网联货运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先行先试。
二、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范围内应当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安全有序、风险可控和先示范后推广的原则,统筹考虑产业集聚、应用需求和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等情况,逐步选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具体区域、路段和时段,并予公告。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工作协调机制,优化创新应用环境。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做好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在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前,应当依照规定向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并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试验用机动车测试号牌,方可在许可的区域、路段和时段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并对整体安全负责;应当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应当保障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
五、本决定所称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及其主体的概念,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中所述概念一致。
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启动运行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