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条例

  • 发布日期:2026-06-01 16: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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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五届〕第八十七号

《鄂尔多斯市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条例》已由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6429日通过,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6521日批准,现予公布,202681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6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鄂尔多斯市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条例》的决议

(20265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鄂尔多斯市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条例》,由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鄂尔多斯市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条例

2026429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65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治理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维护生态安全,推进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内蒙古自治区防沙治沙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科学治理、综合施策,合理利用、兴业利民,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全力打好黄河“几字弯”攻坚战,全面治理库布其沙漠,歼灭毛乌素沙地。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沙漠沙地治理工作。

第五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农牧、文化和旅游、能源等有关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工作。

第六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治理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的科技投入,支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科技治沙水平。

鼓励企业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开展沙漠沙地治理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研发和应用,探索推广沙漠沙地治理新方法、新模式。

第七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宣传鄂尔多斯治沙经验和成果,讲好鄂尔多斯治沙故事,发挥治沙先进人物和集体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和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防沙治沙事业。

市、旗区人民政府通过开展荒漠化防治国际交流合作等方式,分享和借鉴治沙经验,推动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

第二章 沙漠沙地治理

第八条 从事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和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循防沙治沙规划。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沙治沙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防沙治沙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防沙治沙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防沙治沙规划。

第九条 治理库布其沙漠‌‌应当按照“消灭东段、南部围堵、西部封禁、北缘锁边、中部切割”的治理思路,实施锁边林草带与穿沙公路分割治沙、光伏项目治沙等工程,发展林草沙产业集群,实现生态治理与产业发展双重效益。

第十条 治理毛乌素沙地应当按照“东部提质、南部兴沙、西部阻隔、北部巩固”的治理思路,科学划分治理区域,采取与治理区域特点相适应的沙障固沙、林草锁沙、围栏封育等治理方法,系统推进生态修复和产业发展,构建集高效农业、红色旅游、绿色产业于一体的产业体系。

第十一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采取自然恢复、人工造林种草、飞播造林种草、封沙育林育草和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

第十二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布局库布其沙漠光伏治沙产业,推广“板上发电、板下修复、板间种养”治理模式,推进荒漠化防治与光伏一体化工程,推动建设库布其沙漠光伏治沙带。

第十三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穿沙公路建设与沙漠沙地治理有效融合,推广以路划区、分块治理的治沙模式。在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建设公路时,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在道路两侧合理设置网格沙障、种植固沙植物等方式,建设生物防沙阻隔带。

第十四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充分利用分凌水、疏干水等水源进行治沙活动,缓解防凌防汛、疏干水蓄水排放压力与生态用水短缺的矛盾。

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区域内的林草种植用水以“雨养”为主,对符合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的治理区域,优先使用疏干水、再生水、雨洪水等非常规水源,合理配置利用地表水,严格管控地下水。

第十五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退化林修复、低质低效林改造和退化草原改良,通过补植补造、抚育更新以及自然恢复等方式,逐步优化林草质量和效益。

鼓励优先种植柠条、沙柳、杨柴、花棒等耐旱、耐寒乡土固沙植物,自然淘汰劣质低效植被。

第十六条 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中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牧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应当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的企业,按照单位治理责任制,负责厂矿以及周围区域的沙漠沙地治理。

第十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市、旗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无偿技术指导。

从事公益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旗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并可以将所种植的林、草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护。

第十八条 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的治理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治理任务完成后,经验收合格的,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并明确后续管护责任主体和管护模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主体应当继续治理。

第十九条 农牧民在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上进行沙漠沙地治理,可以自愿向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纳入国家林草生态建设项目范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主建设治理项目。完成治理任务后验收合格的,纳入国家林草生态建设项目,兑付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加强无人机飞播治沙、智能机器人治沙、人工增雨、盐碱地改良、水资源集约利用等荒漠化防治关键技术以及抗风沙种苗研发,构建区域荒漠化综合治理技术体系,加大成熟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力度。

第二十一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草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建设林草种子、苗木繁育基地,科学选育优良树种和草种,为治理沙化土地提供优良种苗。

鼓励建设乡土草种树种繁育基地,培育选用耐寒、耐旱、耐盐碱、耐贫瘠、抗风沙乡土草种树种,提高种苗成活率,节约治理成本。

第二十二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联防联治,实行沙漠沙地边缘和腹地、上风口和下风口、沙源区和路径区统筹谋划,构建点线面结合的生态防护网络。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沙漠沙地相邻地区(市)、县级人民政府跨区域联防联治协作,形成区域协同防沙治沙合力。

第三章 沙漠沙地利用

第二十三条 开发利用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应当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坚持生态与产业相互促进,在优先保护生态的基础上,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和市场需求,适度有序发展节水、低碳、环保型特色沙产业。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资源。

第二十四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开发利用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资源,推动林果、饲草料、林草中药材等特色种植产业发展,推进林草沙产品精深加工;推动发展以林下中药材、林禽等为主的林下种植养殖经济产业链。

鼓励通过人工嫁接等技术改良林木品种,提升林木质量与综合效能。

第二十五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旅游资源特点,合理开发集沙漠治理、教育科研、休闲旅游、体育赛事于一体的生态旅游项目,建设具有沙区自然景观与人文历史特色的旅游区,加大旅游产品开发,培育特色鲜明、高品质生态旅游品牌。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投资碳汇造林,积极融入全国碳交易市场,参与全国碳排放权、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交易,开发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产品。

第二十七条 在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项目中,鼓励和推广以工代赈模式,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低收入群体参与造林种草、植被管护等,带动农牧民就业增收。

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参与沙漠沙地治理项目,将项目实施与生态保护、生态惠民、产业培育等有机结合,建立健全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

第四章 保障与管护

第二十八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沙漠沙地治理项目的报批、变更、招投标等相关手续,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九条 治理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坚持建设与管护并重,建立生态建设成果长效管护机制,强化后期管护与成果巩固,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与可持续性。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植被管护制度,加强管护力量,明确管护责任,严格保护植被,并根据需要在苏木乡镇、嘎查村建立植被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

在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区域内,各类土地承包合同应当包括植被保护责任的内容。

第三十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入场种苗检验检疫,严防带病带虫以及易引发人畜健康风险的种苗进入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区域;加强林木病虫鼠害、草原鼠虫害、毒害草等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调查以及检验检疫和防治。

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区域内的林草所有者和经营者,按照“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林草有害生物预防和治理。

第三十一条 在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区域内的沙地上,治理项目建设期间不得从事放牧以及其他破坏生态植被的行为;治理区域内的草原、林地,其管理和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行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和生态保护修复政策、规划及项目成效评估制度,建立沙漠沙地变化、沙尘天气、水文、气象等监测信息部门间共享机制。

第三十三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草管理信息化建设,提升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项目全流程信息化管理能力。

第三十四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造林地块纳入国家巩固防沙治沙成果项目,采取延长管护期、补植补造、未成林地抚育等措施,巩固治理成果。

第三十五条 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区域内的林草生态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旗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现状共同审核确认,及时纳入当年国土变更调查。

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区域内符合公益林有关标准的林地,可以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享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

第三十六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林草智慧监管体系,通过卫星遥感、高点视频、无人机空中巡查、网格化地面巡查等方式,持续提高林草资源监管能力和防灾减灾智能化预警水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市、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库布其沙漠毛乌素沙地治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68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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