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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调动严格任期制的建议
来源:    日期: 2011年04月13日    浏览字号: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建议编号:第32号

提建议人:方兵虎

建议标题: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调动严格任期制的建议

承办单位:市委组织部

建议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市各级领导干部调整交流,一些乡镇领导干部的任期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具体表现为一些党组织和人大机关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任期未满就由上级主管部门宣布工作调动;领导干部工作调动宣布通常较为突然,其选举任命机关通常来不及对其任期内的工作给予民主评价;领导干部工作调动一般只是说明“根据工作需要”,而没有对选举机关就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理由给予充分的解释说明;领导干部工作任期制没有与领导干部退休年限作很好的衔接等,这些现象较为普遍。

实践表明,领导干部调动过频弊多利少。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一是领导干部调动过频,不利于任期目标的实现和地方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由于乡镇领导干部调动过频,导致相关地方的发展规划及思路随意调整,工作缺乏连续性,甚至出现一些短期政绩行为。二是领导干部调动过频,致使任期制和选举制变得有名无实。目前,一些根据党章或有关法律选举产生的干部在任期内频繁调动,由上级组织随便调动、“交流”,无异于是对选举的否定或对选举结果的改变,从而使选举制实际上变成了变相的任命制,任期制也变得有名无实。三是乡镇领导干部调动过频,影响组织人事部门选人用人的准确性。四是乡镇领导干部调动过频,客观上助长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用人上的腐败和不正之风。

   因此建议要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调动,严格任期制。一是领导干部工作调动应当以遵循任期制为原则。在领导干部任期内对其工作进行调动,应当严格限于相当特殊的情况,经过比较严格的审查程序。二是属于特殊情况,急需在任期内对领导干部工作进行调整调动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前通知选举机关,并组织和接受选举机关对领导干部工作的民主评价。三是确需在任期内对领导干部工作进行调动的,有关部门应当向选举机关具体说明调动该领导干部的特殊原因和理由,并严格按照组织法办理手续。四是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工作任期制与领导干部退休年限衔接工作。五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各级人大和组织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任期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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