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3日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牧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人选,由本次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
本次大会通过鄂尔多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牧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分别采用合并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