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为民 贡献人大智慧力量——鄂尔多斯市四届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回眸

  • 发布日期:2019-02-13 16: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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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是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的开局之年。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切实在“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问题”上下功夫,把握重点领域,突出地方特色,持续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精细化立法 护航乡村振兴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市委第一时间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将《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列为2018年重点立法计划,市政府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领导小组,正式启动起草工作,我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立法工作就此紧锣密鼓地展开。

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认真谋划,会同市政府赴广西、浙江、山东等地进行考察学习,并组织三个调研组深入9个旗区,走访32个苏木乡镇、67个嘎查村,召开各类座谈会20余次,找准了存在的主要问题,征集了290多条意见建议,围绕解决垃圾污水处理、面源污染治理、村容镇貌管理等领域的突出问题,进行了两次审议,组织专业力量有针对性地多次集中修改,率先在全区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受到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

《条例》共八章五十三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和管理、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村容镇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有针对性的解决了我市在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明确各方责任。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区域内的各单位在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职责予以明确规定的同时,还对农村牧区垃圾的清扫、投放、收集、储存、拉运、处理以及其他相关方面的责任人予以明确划分。因地制宜可操作性强。针对我市地域广阔、人口居住相对分散的实际,在垃圾的处理、生活污水的处理以及厕所改造方面,分别按照人口规模、地理位置、基础条件等不同情况,分类别、分标准做了不同的具体规定。重引导轻处罚。《条例》主要面对广大农村牧区,目的是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政府主导、村民主体是《条例》的主要立法原则。对村民个人违反《条例》规定的一些行为,仅作了额度较小的经济处罚规定。

注重规划引领 规范立法程序

过去一年,市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栗战书委员长提出的关于加强生态文明立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加强民生领域立法这三个重点,针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法治保障的重点领域,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召开两次全市立法工作部署会,制定并及时调整完善了五年立法规划,确定24项立法项目,其中生态环境领域立法项目13项。同时,按照急需先立的原则确定了年度立法计划,及时报请市委批复后组织实施,开启了新一届人大立法工作新篇章。着眼现实需要和长远要求,开展了爱国卫生、长城遗址保护等条例的立法调研,并就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立法做了前期准备、进行了考察调研,为下一步立法打好了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立法程序,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立法工作规程、关于争议较大地方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工作办法、地方立法中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工作办法等制度。着力完善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机制,提前介入、全程把关,有效提升立法质量。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聘任18名立法咨询顾问,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7个,综合运用各类新媒体,有效扩大意见征集的覆盖面,提升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

为抓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完善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备案审查的范围、时限和方式,承办了全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培训班,首次听取审议了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加快完善备案审查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与上下级人大及本级政府间的互联互通,全年共完成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19件,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有效维护了法制的统一。

回望2018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成绩显著、硕果累累;展望2019年,充满希望,未来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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