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监督”,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实效

  • 发布日期:2016-06-22 1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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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安克峰

   “阳光监督”作为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的一种民主方式,它打破了传统权力运作的神秘化和专断弄权的个人化,体现了尊重民意、走群众路线、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时代精神,是当前加快依法治国进程,不断促进权力的民主化和监督的社会化切实可行的有效办法,不仅适用于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领域内的一般性工作的监督,也不容置疑地适用于党的监督、人大权力的监督、司法监督等不同性质、层次和等级的监督。在新世纪新阶段,人大监督实行“公示制”,不仅是人大监督工作与时俱进的开拓和发展,而且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阳光监督”是由人大监督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终端监督的性质决定的。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权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大的监督权是人民赋予的,因此,人大监督权的运用,最终必须回到人民中间,接受人民的监督,才是完整法律意义上的监督,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监督只是具备了最高法律效力等级的监督,人民的监督才是法律监督意义上的终极监督。人大监督实行“公示制”,既是人大监督接受人民监督切实可行的形式,也是完整法律监督意义上终端监督的基本形式。

    “阳光监督”,是由权力的民主化和监督的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所决定的。现代法治社会的显著标志,就是权力的民主化和监督的社会化,作为法治社会是不允许绝对专断权力的存在,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应处于有效的监督制约之中。宪法和代表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此可见,在实施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伟大实践中,是不允许游离于监督之外的权力存在的,作为最高监督层次的人大监督以及作为人大监督主体的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同样受到监督,这是毫无疑问的。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其监督作为最高层次的监督,理应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树立起监督主体尊重人民、维护人民利益的良好形象,这不仅是人大监督主体自身树立监督诚信的问题,同时,也是影响和带动权力的民主化和监督的社会化向前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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