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号
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度,深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就《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举行立法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团体、单位参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拟于近期举行,具体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二、听证内容
就《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听证。主要听证事项如下:
(一)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关于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禁养、限养犬只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二)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关于养犬登记、电子标识植入以及第十九条关于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三)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条关于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重点管理区携带犬只出户、第二十五条关于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区域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四)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关于收容、领养犬只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
(五)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一条关于拟设定行政处罚是否合适;
(六)其他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人员
(一)听证陈述人
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报名参加,将依据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和报名先后顺序,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选定。确定听证陈述人数10至15人,其中犬只饲养人及从事犬只诊疗、经营等服务活动的人员3至5人,法律专家、动物保护组织或者爱心人士3人,未养犬居民2人,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2至5人。
(二)听证旁听人
听证会设立旁听席,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代表可报名参加。名额为:市人大代表2人、市政协委员1人,居民2人。旁听人依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
(三)其他人员
视情况邀请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经确定后另行通知。报名人数不足时,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相关人员参加。
四、报名办法及要求
请有意参加听证会的人员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报名时需填写《听证陈述人报名表》或者《听证旁听人报名表》。
请申请听证陈述人提前准备发言材料,于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告知发言的主要论点和理由。
截止时间:2023年4月30日
联系方式:0477-8588936(兼传真)
电子邮箱:rdfgw2015@163.com
附件: 1.《鄂尔多斯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2.《听证陈述人报名表》
3.《听证旁听人报名表》
鄂尔多斯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